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严重的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里所说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林场、牧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但同时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二是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在通常情况下,放火是利用各种引火物点燃犯罪对象,因而往往表现为作为方式。但是,这并不是说,放火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完成,不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构成放火罪。例如,化工仓库的保管员明知某种化工原料不能集中堆放,集中堆放会引起自燃,因他对领导有意见,故意将原料集中堆放,希望或者放任火灾发生,对其行为就应当以放火罪论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无论是为了泄愤报复、制造事端、销毁罪证还是为了嫁祸于人,都构成放火罪。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时,如果其放火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同时,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但是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3.区分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并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而在于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有造成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是放火罪的既遂;造成危害结果的,则是放火罪的加重结果犯。只有放火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如在行为人正要点火时被抓获,或者因自然力的原因无法点燃等,才是放火罪的未遂。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决水罪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决水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擅自开闸或者扒开水渠放水,目的是为了引水浇地,造成水流漫溢,但损失不大,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决水罪。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2.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也会同时造成公私财产的毁坏,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对毁坏财物的行为单独定罪,因为爆炸罪已经包含了毁坏财物的内容。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只是为了毁坏财物,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但其爆炸的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毒害性物质,是指能够引起人和动物机体中毒,严重危及其生命和健康的物质,如氰化钾、甲胺磷、砒霜、敌敌畏、敌百虫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能够放出射线,对人和动物的机体具有严重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够直接引起霍乱、伤寒、炭疽病等各种传染病的病菌或病毒的物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三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2)犯罪主体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3)主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三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饮用物中,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3)主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手段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犯罪的基本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犯罪的补充犯。凡是构成基本犯的,都以基本犯定罪,只有超出基本犯的范围,才能以补充犯定罪。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是否构成失火罪的关键,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2.区分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危险物品肇事罪也有可能表现为火灾,但这种犯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失火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因为这些交通工具主要用于运送大量人员和物资,一旦被破坏发生倾覆、毁坏,将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自行车、摩托车、手推车、人力车以及用于田间作业的手扶拖拉机等,不可能产生上述严重后果,不能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紧密相连,或者使交通工具报废或严重毁损;行为人所破坏的还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交通工具某些部位的损坏,但是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2.区分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交通工具也是财物,但是特定的财物,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则与公共安全无关。
根据刑法第116、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是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所在。
2.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交通设施也是财物,但是特定的财物,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则与公共安全无关。
根据刑法第117、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是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关键之点。
2.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电力设备也是财物,但是特定的财物,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与公共安全无关。
根据刑法第118、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是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关键所在。
2.区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易燃易爆设备也是财物,但是特定的财物,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与公共安全无关。
根据刑法第118、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要区别,除了主观方面不同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这种严重后果则不能构成犯罪,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24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1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所谓“恐怖组织”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怖为主要目的,具有较为紧密的组织结构形式,专门进行恐怖犯罪活动的组织。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组织、领导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而参加的行为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界限。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具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而并不要求在恐怖组织中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2.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
3.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三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两种以上的行为,仍然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120条、《刑法修正案(三)》第3条的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行为人不仅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还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则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飞行安全。犯罪对象是飞行中的航空器。根据我国政府参加的反对劫持航空器国际公约的规定,所谓“飞行中”是指航空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内。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都是本罪的既遂。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区分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也属于交通工具,但劫持航空器并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制控制航空器的航向,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以破坏交通工具本身为目的,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船只、汽车及乘客的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劫持船只、汽车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抢劫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对象则仅限于正在使用过程中的船只和汽车。
根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飞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了暴力行为。这里所说的“航空器上的人员”既包括航空器上的驾驶人员、服务人员,也包括航空器上的乘坐人员。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区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二者的相同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在航空器上实施的,实施过程中都有暴力的内容,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表现在主观目的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人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要使航空器改变飞行方向及着陆地点,而危害飞行安全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这样的目的。
犯罪手段包含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两罪都使用了暴力方法,但劫持航空器的手段除了暴力方法之外,还包括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手段仅限于暴力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只要发生在航空器的使用过程中就构成犯罪,不管航空器是在飞行过程中还是在牵港停靠待飞,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航空器正在飞行的过程中。
根据刑法第123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这里所说的枪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军用枪支和民用枪支,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私自制造的钢珠枪也属于枪支的范畴。弹药是指各种枪支使用的弹药。爆炸物是指能够引起爆炸,具有较大杀伤力的物品,如雷管、炸药、导爆索以及军用的手榴弹、地雷等;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非法加工制作、组装、改装等行为;非法买卖是指非法购买和出卖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非法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非法邮寄是指非法将枪支、弹药、爆炸物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行为;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上述规定的定罪标准处罚。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其他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手段不同。
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被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或者枪支销售企业;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专指国家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根据刑法第1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盗窃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根据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根据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者予以私藏,如果确实不知道是枪支、弹药而携带或者隐藏的,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的枪支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的,只要有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就构成犯罪;(2)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枪支的,除了要有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之外,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及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如果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然出租或者出借,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虽然丢失了枪支并且没有及时报告,但是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1)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2)携带爆炸装置的;(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的;(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携带上述第(3)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对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五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航空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航空人员”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如航空器上的驾驶员、机械员、领航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地勤维修人员、通讯人员,等等。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是明知故犯的。
根据刑法第1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运营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中与铁路安全运营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火车司机、调度员、信号员、乘务员、扳道工、巡道工以及对铁路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等等;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是明知故犯的。
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行开车、疲劳开车,等等。在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现为作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所谓重大事故,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船只碰撞、倾覆、毁坏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则是明知故犯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是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下发生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2.区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中也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及发生的场合不同。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成立在客观方面有两个条件是必须具备的:第一,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的事故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这是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如果造成事故的行为与生产、作业无关,如在车间里私自使用电炉烧水、热饭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由于其行为与生产、作业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能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这里所说的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颁布、制定的与保障生产、作业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制度,等等。造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第二,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后果条件。虽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重大伤亡是指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特别严重,使正常的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作业的有关人员,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领导、指挥、调度生产、作业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则是明知故犯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有关安全的管理规定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没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也没有过失的,应当属于自然事故或者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主观上也具有过失,但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也不构成犯罪。
2.区分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与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的界限。这些犯罪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但犯罪主体不同,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其他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而其他犯罪则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
3.区分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区别在于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是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且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都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主观方面都是过失,等等。区别在于: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从事生产、作业的有关人员,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领导、指挥、调度生产、作业的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只不过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劳动安全的事故隐患经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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