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这里所说的枪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军用枪支和民用枪支,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私自制造的钢珠枪也属于枪支的范畴。弹药是指各种枪支使用的弹药。爆炸物是指能够引起爆炸,具有较大杀伤力的物品,如雷管、炸药、导爆索以及军用的手榴弹、地雷等;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非法加工制作、组装、改装等行为;非法买卖是指非法购买和出卖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非法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非法邮寄是指非法将枪支、弹药、爆炸物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行为;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上述规定的定罪标准处罚。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其他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手段不同。
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被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或者枪支销售企业;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专指国家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根据刑法第1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盗窃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根据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根据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者予以私藏,如果确实不知道是枪支、弹药而携带或者隐藏的,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的枪支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的,只要有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就构成犯罪;(2)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枪支的,除了要有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之外,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及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如果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然出租或者出借,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虽然丢失了枪支并且没有及时报告,但是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1)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2)携带爆炸装置的;(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的;(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携带上述第(3)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对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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