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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摘要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只有航空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航空人员”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如航空器上的驾驶员、机械员、领航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地勤维修人员、通讯人员,等等。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是明知故犯的。
根据刑法第1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运营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中与铁路安全运营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火车司机、调度员、信号员、乘务员、扳道工、巡道工以及对铁路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等等;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是明知故犯的。
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逆行开车、疲劳开车,等等。在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现为作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所谓重大事故,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造成车辆、船只碰撞、倾覆、毁坏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则是明知故犯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是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下发生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2.区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中也会造成人员的伤亡,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重伤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及发生的场合不同。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成立在客观方面有两个条件是必须具备的:第一,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的事故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这是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前提条件。如果造成事故的行为与生产、作业无关,如在车间里私自使用电炉烧水、热饭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由于其行为与生产、作业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能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这里所说的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颁布、制定的与保障生产、作业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制度,等等。造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第二,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构成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后果条件。虽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重大伤亡是指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特别严重,使正常的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作业的有关人员,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领导、指挥、调度生产、作业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则是明知故犯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有关安全的管理规定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没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也没有过失的,应当属于自然事故或者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主观上也具有过失,但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也不构成犯罪。
2.区分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与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的界限。这些犯罪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但犯罪主体不同,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其他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而其他犯罪则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
3.区分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区别在于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是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且存在着很大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都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主观方面都是过失,等等。区别在于: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从事生产、作业的有关人员,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领导、指挥、调度生产、作业的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只不过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劳动安全的事故隐患经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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