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摘要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使用,或者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联系,得以实现卖淫嫖娼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录

[显示全部]

刑法条文编辑本段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编辑本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编辑本段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编辑本段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编辑本段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上海市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相关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2)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

  (4)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

  (5)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6)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7)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3)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6)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卖淫、嫖娼指行为人收受或者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等)。

立案追诉标准编辑本段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 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 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说明编辑本段



  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对象不限于妇女,也包括男人;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至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以金钱、物质、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介绍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和与其相近似的其他罪的区别:与组织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方面,后者限于“组织者”,“协助组织者”,而前者没有限制;在犯罪客观方面,后者的犯罪手段虽然也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等,但后者是以各种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巨犯罪手段还包括暴力、强迫、招集、雇佣等,这与前者也有明确区别。与强迫他人卖淫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后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前者罪犯虽然对卖淫者采取了引诱、容留、介绍手段,但没有采用强迫手段,卖淫者卖淫出于自愿,后者罪犯对被害人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卖淫,因而被害人卖淫是违背自己意志的。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强迫手段,是区别两罪的关键。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协助组织卖淫罪下一篇引诱幼女卖淫罪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1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最近编辑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