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1.须精神病人有不能
辨认自己
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根据精神病人精神失常的情况,
法院应当根据
司法精神病
鉴定方法去认定该公民是否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没有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加以认定;在不具备诊断或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群众对精神病人公认的程度去认定。精神病人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无力预见的,可以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须由精神病人的
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认定该精神病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近
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精神病人的近亲属以外的,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
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两种利害关系人同时存在时,由近亲属行使申请权;没有近亲属的,由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行使申请权;没有这些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做申请人不同意的,由精神病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行使申请权,向精神病人住所地的
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写明如下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认定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案件,应当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管辖。该公民有住所和
居所,两者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