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
犯罪与保障
人权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
刑事诉讼目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
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
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
被告人公正适用
刑法,以打击犯罪,是对
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指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保障
诉讼参与人特别是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权利免受非法侵害,是对国家
刑罚权的规制。对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侧重追究犯罪还是保障人权,认识不一,有所谓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之争。犯罪控制模式比较注重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关注对犯罪的惩罚,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当程序模式提倡个人权利应超越国家之上,在刑事诉讼中比较重视人权保障,当二者不能兼顾时,往往选择保障人权。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
国家权力存在的惟一合法性,在于为
公民个人正当权利提供保护,
权力的扩张性使得对其进行限制成为必要,现代
法治国家,将保障被
追诉人权利的价值,置于刑事诉讼制度的首位,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原则上保障人权应当优先于惩罚犯罪。体现在诉讼制度上,表现为审前程序
司法审查的确立、
辩护制度的完善、
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二、
程序公正与
实体公正
对任何
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带有根本性,而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指
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且适用
法律正确。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利于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民众对诉讼的信赖,稳定
社会秩序的作用。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的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
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
中立、程序参与、程序
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孰优孰劣,主要有三种观点:(1)实体优先论。认为实体是目标,程序只是
保证目
标的手段。(2)并重论,即实体与程序并重,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比做“车之两轮,鸟之双翼”。(3)程序优先论,这一观点认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但当程序与实体发生冲突时,程序比实体优先。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在于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具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程序公正相对实体公正又具有
独立性,因为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
标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还可能出现价值冲突,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实体公正对裁判可接受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的基础,况且,受
大陆法系司法传统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重实践、轻程序”,也要求我们在追求实体
正义的过程中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三、诉讼效率
在当代社会,
犯罪率日益呈上升趋势,使刑事司
法系统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除了公正以外,效率已成为衡量一国刑事诉讼是否科学与文明的又一重要尺度,世界各国一般都将诉讼效率
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加以追求。讲求刑事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
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诉讼拖延,清理案件积压。坚持诉讼效率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要做到:一是严格控制审前
行为的
期间,要求被告人要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二是对
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限定;三是庭审中奉行不间断
审理原则;四是广泛建立
简易程序加速
刑事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