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
犯罪事实,正确应用
法律,惩罚
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
公民自觉遵
守法律,积极同
犯罪行为做斗争,以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刑事
诉讼法的任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
诉讼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处理
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是从程序方面来保证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对查明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准确、及时的要求。所谓准确,就是做到整个
案件的事实清楚,准确可靠,
证据确凿,没有任何差错。所谓及时,就是在
法定期间内,抓紧时间,尽快办案。对查明犯罪事实,准确和及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只要求准确,不要求及时,准确也是难以做到的。因为不及时地调查
收集证据,时过境迁,就难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只要求及时,不要求准确,及时也就失去了意义,甚至还会造成放纵坏人、冤枉好人的后果。因此,准确和及时这两个方面都必须注意。
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还需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律来认定,任何人未经
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确定为有罪。公安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起到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的作用。
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任务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是完全一致的,惩罚犯罪是为了保护人民,只有有效地打击了犯罪,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片面地强调惩罚犯罪而使无罪的人受到了追究,片面地强调保护人民而放纵了犯罪,这两种倾向都是
错误的。
(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
行为做斗争
教育人民群众遵守法律,积极同各种犯罪行为做斗争,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列宁在谈到社会主义
国家的
法院负有强制和教育的双重任务时指出:“我们需要国家,我们需要强制。苏维埃法院应该成为无产阶级国家实行这种强制的机关。法院还应当担负起教育居民遵守劳动纪律的巨大任务。”人
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惩罚犯罪分子,对群众有很大的教育作用。为了有效地实现刑事诉讼法的这一任务,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必须使一切犯罪行为都得到应有的追究。因为
刑罚的防范作用,绝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而是要把每一桩罪行都揭发出来。
其次,必须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确、及时、合法地追究犯罪,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向公民进行教育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
违法的表现,诉讼结论是错误的,那么根本就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赞成和支持,更不用说对人民群众进行教育了。
最后,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都要积极依靠和发动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开展
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使人民群众了解与犯罪行为做斗争同人民群众的直接利害关系,使他们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和作用,以动员人民群众监督
司法机关的工作,支持和协助司
法人员的工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还应该注意保障
证人的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以保护人民群众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刑事诉讼法上述两个方面的任务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全面、完整地了解这两项任务才能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
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