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辩护权的主体。所以,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
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
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的人、
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
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
死刑的人,拒绝人民
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
指定辩护人。
刑事
诉讼中的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
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事项
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因此,律师拒绝辩护具有严格的法定
条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拒绝辩护才能成立。这一点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