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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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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定义编辑本段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时间、婚姻法离婚探视权的规定编辑本段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也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关于探望权的方式编辑本段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两种,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方式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范围。逗留性探望,即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时,主要应当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本案中,考虑到原、被告发生矛盾时其女儿小林年纪尚小,至双方离婚时不满4周岁,且小林长期跟随母亲(即本案被告)生活的事实,选择逗留性探望有可能令小林感到不适应,所以选择了探望性探望方式,同时考虑到小林的学习与原、被告的工作情况等因素,把探望的时间定在了周末。

关于探望权的中止编辑本段

  《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的归结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会给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犯罪行为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完全剥夺该权利。待中止是由消失后,应当依法恢复探望权。


离婚子女探视权、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编辑本段



  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3.离婚后对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来说,只是变更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4.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也是应有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和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消除。

探视权纠纷编辑本段


  探视权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单方垄断探视权。

  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限制另一方与子女接触,这种情形的探视权纠纷案件在审理中较为普遍。

  2.行使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广。

  婚姻法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

  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

  3.探视权纠纷案件难执行

  在执行探视权案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上,行使探视权是1周1次还是1月1次?是到子女所在学校还是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探视?

  一方探视,另一方是否可以地场?等等问题,若在判决书中规定详细,那执行起来就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复杂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按判决执行。

探望权常见问题编辑本段

1、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探望权的行使是在离婚之后,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一般同直接抚养其的父或母生活在一起,一方行使探望权,去看望子女,另一方应予以配合、协助。

2、滥用探望权



  父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但不应滥用。如其行为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或妨害直接抚养子女方生活安宁的,则构成子女探望权的滥用,有关当事人可以要求依法限制其行使探望权。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祖父母有无探望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无探望权,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不准祖父母探望,而是要求祖父母在得到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去探望,实际上是要求双方达成探望协议。

4、探望时间方式如何确定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原、被告对探望权的存在和享有都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等问题上。是1天1次还是1周1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或者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对于这些问题,《婚姻法》及有关解释细则都还没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还是倾向协商解决。

  不过,《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明确指出,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因此,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和方式的确定也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望权相关法律编辑本段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参考资料
[1].  缓刑执行期间是否可以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http://www.fabang.com/a/20100721/171214.html
[2].  双方对子女的探望权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http://www.fabang.com/a/20100721/171216.html
[3].  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http://www.fabang.com/a/20100721/171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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