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ification of Law,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
标准将
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法的分类标准是多元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世界上所有
国家都可适用的分类为法的一般分类,主要有以下5种类型:(1)
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这是以法律表现形式为标准作出的划分。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通常又称制定法或
协定法(国际条约);不成文法通常是指由国家认可其
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
习惯法,还包括判例法,判例法是由
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使其对后来的同类
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又不是以条文(成文)形式出现的法。现代社会成文法日益普及,不成文法日渐萎缩。(2)
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依法律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
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的法律,如
民法、
刑法、
行政法等;程序法指以
保证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的法律,如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也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也可能涉及到权利义务等内容。(3)根本法和
普通法。这是按照法律的重要性和源流关系作出的划分,只适用于
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即
宪法,它规定国家组织和
公民权利,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和修改通常有
特别程序;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根据宪法而生成的法律,其内容涉及的是某一类社会关系,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制定修改程序不如宪法严格。(4)
一般法与
特别法。这是依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划分,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在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5)
国内法和
国际法,这是按法律生成和适用范围与主体不同而作的划分。国内法是指在一
主权国内,由特定
国家机关产生,并在本国主权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
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或组织,国家只在特定
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或国际协议,其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仅适用于某一类或某一些国家的分类为法律的特殊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
公法和
私法。这是依法律内容所作的划分,始于古罗马,后被大陆
法学承袭。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
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凡属个
人权利、个人利益、
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普通
法系国家法律分类的基础。这里的普通法是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
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3)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这是
联邦制国家对法所作的分类。联邦法是联邦中央制定的法,联邦成员法是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