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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政主义

摘要

  宪政是政治哲学、法哲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尽管对于什么是宪政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历史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却使人们对宪政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了一些共识,比如,保障权力的健康行使,保障权利的正常运用等等。因此,人们常常从权力和权利两个维度来理解宪政及其运行。
  通观宪政实践与理论发展的历史,我们发现,宪政的概念还是会被政治哲学家们在不同的范围内和不同的场合使用,其内涵较为复杂。为了形成一个相对基本的认识,我们把对宪政内容的理解可以区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种。狭义的宪政实际只是一种限制权力专断的制度设计,中义的宪政则同时包括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如果从广义上讲,宪政制度甚至可以包括任何一种以法治为精神理念的政治体制。
  宪政主义的本质在于以一系列准则或规范来限制政府权力。宪政主义宣称,人们能够并且应该建立一整套成文的或是不成文的规则来限制立法行政司法国家权力国家权威直接取决于这些可见的限制。宪政主义主张国家制订一部有效的限权宪法,并通过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形成权力的制衡机制,从而有效地防止权力的专横。
  宪政主义不但要求一个安全的权力体系,同时还主张以明确的权利体系保障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项权利。尽管这一权利主张一直受到保守派宪政主义者的非难,但还是逐渐发展起来并成为宪政主义的重要理论组成部分。在杰斐逊、麦迪逊等人的努力下,美国宪法加上了人权法案作为宪法的修正案,从而完善了宪政体系,对于人权的规定成为宪法的标准内容。
  人类能否在自我管理的同时实现自我约束一直是困扰着宪政主义的一个难题。由于突出了对权力的限制,尤其是对民主权力的限制,宪政主义倾向于保守,造成了宪政主义与民主之间关系的持续紧张。这种紧张突出反映在人民主权与限权宪法之间的冲突、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界限、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别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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