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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的权利

摘要

Rights of Civil Servants,指公务员因担任其职务而产生的权利,由公务员法加以规定。各国公务员法一般规定公务员享有如下的权利:(1)身份保障权。西方国家又称为“职业保障权”。即实行职业常任制,指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重大过失,不受免职或开除等处分。各国公务员法均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免职、停职、降职、撤职、辞退及其他不利于执行职务的处分和惩戒。(2)执行公务保障权。即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应享有的法定权力和工作条件。如有权使用公物、公款、出差和购买办公用品,有权了解、使用机密材料,有权排除妨害其执行公务的行为,有权得到培训机会等。各国法律确认和保障公务员履行公职行为的权利,任何有碍于执行公务的活动或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国公务员也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的权利。(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公务员有权得到国家支付的工资津贴等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及福利待遇;有权要求国家提供与其地位和作用相称的物质保障。公务员领取与其职位相应的报酬是法定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擅自扣发、挪用或减少公务员的报酬和待遇。(4)参加培训的权利。公务员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的权利。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的依据之一。参加培训不仅是各国健全公务员制度所采取的措施,而且是现代公务员所享有的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务员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公务员的批评和建议,更不能乘机或变相打击报复。否则,要追究打击报复者的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公务员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于公务员的控告或者检举,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当公务员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有权依法提出申诉。(7)辞职权。即指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有权要求重新选择职业。辞职以自愿为原则,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可予以剥夺。但鉴于公务员担任的职务和所处地位的特殊性,其辞职权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很多国家还规定了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对其辞职予以限制,有的甚至剥夺某些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的辞职权利。(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公务员享有如下权利:职位保障权、执行职务权、工资福利权、参加培训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辞职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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