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s of Civil Servants,指
公务员因担任其职务而产生的
权利,由
公务员法加以规定。各国公务员法一般规定公务员享有如下的权利:(1)身份保障权。西方
国家又称为“职业保障权”。即实行职业常任制,指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重大
过失,不受免职或开除等
处分。各国公务员法均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免职、停职、降职、撤职、辞退及其他不利于
执行职务的处分和惩戒。(2)执行公务保障权。即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应享有的法定
权力和工作
条件。如有权
使用公物、公款、出差和购买办公用品,有权了解、使用机密材料,有权排除妨害其执行公务的
行为,有权得到培训机会等。各国
法律确认和保障公务员履行公职行为的权利,任何有碍于执行公务的活动或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国公务员也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的权利。(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
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公务员有权得到国家支付的
工资、
津贴等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及福利待遇;有权要求国家提供与其地位和作用相称的物质保障。公务员领取与其职位相应的报酬是法定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擅自扣发、挪用或减少公务员的报酬和待遇。(4)参加培训的权利。公务员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的权利。在培训
期间的学习成绩和
鉴定可
作为其任职和晋升的依据之一。参加培训不仅是各国健全
公务员制度所采取的措施,而且是现代公务员所享有的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务员有权对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公务员的批评和建议,更不能乘机或变相打击
报复。否则,要追究打击报复者的
行政责任和其他
法律责任。(6)提出
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公务员对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
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对于公务员的控告或者检举,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当公务员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有权依法提出申诉。(7)
辞职权。即指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有权要求重新选择职业。
辞职以自愿为原则,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可予以剥夺。但鉴于公务员担任的职务和所处地位的特殊性,其辞职权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否则要追究法律
责任,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很多国家还规定了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对其辞职予以限制,有的甚至剥夺某些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的辞职权利。(8)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公务员享有如下权利:职位保障权、执行职务权、工资福利权、参加培训权、批评
建议权、申诉
控告权、辞职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