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Relationship of Civil Action,指在
民事诉讼法调整下所形成的
人民法院与全体
诉讼参与人之间的
诉讼权利和
诉讼义务关系。与其他
法律关系不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以人
民法院为主导的法律关系。在民事
诉讼中,各种
诉讼法律关系都表现为人民
法院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尽管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在同一诉讼中实施
行为和活动,但彼此之间并不发生诉讼法律关系,诉讼参与人只能同人民法院之间形成这种关系。在诉讼实践中,往往形成多个具体法律关系,但它们形成的时间和方式并不一样。如
原告起诉,法院经过审查,
决定受理,法院与原告的诉讼法律关系由此形成。法院将
起诉状送达被告后,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关系因之成立。另外,如果
第三人参加诉讼、
证人作证、
律师或其他
代理人参与诉讼,法院就与他们形成相应的诉讼法律关系。(2)它是具有一定
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法院是代表
国家行使
审判权的机构。人民法院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都与它的权力、职责相联系。法院所实施的审判行为,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又是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行为。
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效力和方式,往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3)各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在同一个民事诉讼中,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以及形成与终结的时间是不同的。同时,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也有主次。在这种意义上说,各种诉讼法律关系是彼此独立的。然而,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都以同一诉讼活动为载体,都是为了解决
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之争议,因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又是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