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of Election,指由
选举争议而产生的
诉讼。依据
选举争议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分为
宪法诉讼、
刑事诉讼和
民事诉讼等诉讼类型。在一些
国家,如法国,对
当选议员存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宪法委员会审查。对于选举中存有舞弊
行为或者肆意阻挠或破坏选举活动的,依法应当追究有关
责任人员的
刑事责任,例如中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修正)规定:为保障
选民和代表
自由行使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
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
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的;(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
违法行为的;(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
报复的。对于
选民资格等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例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修正)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
选举委员会提出
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
人民法院起诉,人
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