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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诉讼

摘要

Action of Election,指由选举争议而产生的诉讼。依据选举争议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分为宪法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诉讼类型。在一些国家,如法国,对当选议员存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对于选举中存有舞弊行为或者肆意阻挠或破坏选举活动的,依法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例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修正)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对于选民资格等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例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95年修正)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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