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
审判人员自行
回避的职权:
审判委员会委员、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
审判员有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第28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
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
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
证人、
鉴定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案件的。 第29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