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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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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书遗嘱?编辑本段

  自书遗嘱又叫亲笔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制作的遗嘱形式。遗嘱人有文字书写能力的,可以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独立的书写遗嘱,对自己死亡后的财产作出处分。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全文,遗嘱才能有效。遗嘱人还必须在自己书写的遗嘱全文上记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并且亲笔签名。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由于自书遗嘱订立方便,不易伪造、篡改,不需要见证人等优点,成为公民采用的最常见的遗嘱方式。世界各国民法都承认自书遗嘱这种遗嘱方式。

  对于遗书是否可以视为是自书遗嘱的一种形式,我国继承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 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不过,如果被继承人只是在日记或者给他人的书信中提到对自己死后财产的处理的打算,没有形成单独的遗嘱文书,或者遗嘱处分不明确,或者难以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那么被继承人的这种意思表示,不能按自书遗嘱处理。

  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不是正式制作自书遗嘱,仅是在日记或有关的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某遗产做如何处理,则不应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但是,自书遗嘱只要求是遗嘱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的书面记载,也不要求须有“遗嘱”的字样。如果遗嘱人在有关的文书中对其死亡后的事务做出安排,也包括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处理做出安排的,视为自书遗嘱对待。

  自书遗嘱内容须为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属于精神病人,或者意识并未清醒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识别自己行为性质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所立遗嘱无效。

自书遗嘱范文编辑本段



  XXX遗嘱

  遗嘱人: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未在户籍所在地的,列出现住地)、身份证编号。

  我立此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某某B(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

  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某某B的财产,仅限某某B个人,是遗留给某某A的个人财产。

  本遗嘱委托某某C(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编号)执行

  本遗嘱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某某C保存,一份由某某市公证处保存。

  (二)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某某A(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一):

  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

  是其他财产的,写明财产详情。

  我遗留给某某A的财产,仅限某某A个人,是遗留给某某A的个人财产。

  自书立遗嘱人:

  二 年 月 日

  特别说明:本自书遗嘱只能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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