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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碰撞的责任

摘要

   船舶碰撞是一种责任事故,这类事故引起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侵权责任。以碰撞船舶是否有过失标准,可以将船舶碰撞责任分为双方无过失碰撞责任和有过失碰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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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责任的概念编辑本段



  船舶碰撞是一种责任事故,这类事故引起他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属于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的责任是侵权责任。以碰撞船舶是否有过失为标准,可以将船舶碰撞责任分为双方无过失碰撞责任和有过失碰撞责任。

双方无过失碰撞责任编辑本段



  双方无过失碰撞责任,又称不负责任的碰撞,是指船舶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的事故,其处理原则是不负赔偿责任,损失自负。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无过失碰撞责任通常有以下三种:

  1.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船舶碰撞,通常是自然灾害所致。如因为海上恶劣天气或台风等,致使船舶发生碰撞。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损失,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2.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

  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是指船方已做到了恪尽职责,以通常航行或防范措施仍不能避免的船舶碰撞。意外事故造成船舶碰撞的原因是不可预见的。如船舶舵机失灵、发电系统故障、船舶机械的潜在缺陷等。发生这类事故,当事人举证责任与不可抗力引起的碰撞责任基本相似。船舶碰撞被确认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当事人不负赔偿责任。

  3.原因不明的碰撞。

  原因不明是指船舶碰撞原因无法查清。船舶发生碰撞后,当事人无法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一方有过失,碰撞又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即被视为原因不明的碰撞。对于这类事故的处理,应采取损失自负原则,而不能以推定方式处理事故。对此,1910年《碰撞公约》第6条规定:“关于在碰撞责任方面的过失问题的一切法律推定,均应废除。”

  对于上述三种碰撞,均采取损失自负的原则,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责任。1910年《碰撞公约》第2条规定:“如果碰撞的发生是出于意外,或者出于不可抗力,或者碰撞原因不明,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己承担。”我国《海商法》第167条也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有过失碰撞责任编辑本段



  有过失碰撞责任,是指由于一方或多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这种碰撞通常是船员没有遵守航海避碰规则所引起的事故。过失碰撞责任又分以下两种:

  1.单方过失碰撞责任。

  单方过失碰撞责任,是指由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船舶碰撞,这类碰撞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过失船舶承担。1910年《碰撞公约》第3条规定:“如果碰撞是由于一艘船舶的过失所引起,损害赔偿的责任应由该艘过失船承担。”我国《海商法》第168条则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2.双方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

  双方互有过失的碰撞责任,是指船舶碰撞的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过失而导致碰撞事故发生。它通常表现为以下情形:一是双方船舶都违章行驶造成的碰撞;二是双方的判断失误所造成的碰撞;三是一方违章行驶,另一方虽按航行规则行驶,但对他方的违章掉以轻心,没有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导致船舶碰撞。对于双方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按过失程度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由于双方过失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双方应对第三方负连带责任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但是,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过失程度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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