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叫做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叫做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该条定明了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与时间,对其中两个问题作如下说明:
1. 关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应当到该债务人的营业场所进行。
营业场所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地方,非经营的票据债务人或自然人为票据债务人的,无营业场所,应当在其住所进行。持票人进行票据保全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能是票据上记载的承兑人、付款人等,持票人请求这些人出具拒绝承兑证明或拒绝付款证明等,也应在其营业场所,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
《票据法》第63条规定,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持票人在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如公安局开具的死亡、逃匿证明时,亦属保全票据权利行为,应当到有关机关或单位请求开具证明,凭证明保全票据权利不致消灭。不过,开具其他证明的机关、单位,不是票据当事人。
2. 关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
营业时间,包括营业日和营业时刻。
由于《票据法》第16条规定“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就必须对“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有正确理解。
营业时间可以分为一般营业时间和特定营业时间。
一般营业时间,又叫普通营业时间,是指社会上一般采用的营业时间。如大多数法人都在星期一至星期五营业,这五天就是营业日。每营业日早九时至下午五时营业,就是营业时刻。特定营业时间,是指具体行业的营业时间。如某些银行于星期二至星期日营业,星期一休息一天。星期二至星期日就属特定营业时间。
持票人应根据票据债务人或票据当事人的营业时间,行使票据权利或保全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