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行政裁定书是指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1、首部。与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相同,(除了文书名称为“行政裁定书”外)。
2、正文。三种二审裁定书因内容不同而各异。
(1)发回重审的。应写为: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简写发回重审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其要点在于写清发回重审的理由。需采用概括简明的语言指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而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至于该案存在哪些具体问题,应另附函向重审法院具体说明。
(2)准许或不准撤回上诉的,写为: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 又以……(简要写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撤回上诉或者不准撤回上诉的理由)。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或: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本案继续审理。)”
其中裁定理由部分应对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评断,写明准或不准撤回上诉的理由。由于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撤回上诉的相应条文,所以在格式中直接写“现裁定如下”即可。
对于不准撤回上诉的案件,一般口头裁定即可,必要时也可作出书面裁定。
(3)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的,可写为: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写明二审裁定的理由)。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或者: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其关键亦在于写明裁定理由。对上诉的理由是否成立,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原裁定是否正确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二审法院的观点。
3、尾部。三种裁定书略有不同。其中发回重审用的,在裁定结果下面签署合议庭人员名称、时间、书记员名称并加盖核对章,写法如二审行政判决书。如果是不准撤回上诉的,其写法与此相同。准许撤回上诉的,则需在裁定结果后依次写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以及“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然后签署如二审行政判决书。
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的,除没有诉讼费用负担一项,其余与准许撤回上诉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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