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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行政判决书

摘要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决定使用的文书。

目录

二审行政判决书的概念编辑本段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后,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决定时使用的文书。

二审行政判决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编辑本段


  制作二审行政判决书,应当体现上诉审的特点,强调针对性和说服力。包括下面五部分内容: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

  1、首部

  (1)标题: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相同。

  (2)编号:除审判程序简称为“终”字外,其余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相同。

  (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其中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可并列为“上诉人”。当事人中一人或者部分提出上诉,上诉后是可分之诉的,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中可以不列;上诉后仍是不可分之诉的,未上诉的当事人可以列为被上诉人。

  2、正文

  (1)案由、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有两种,即开庭审理书面审理,在文书中亦有两种表述方法,如格式所示。

  (2)事实部分包括上诉争议的内容以及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两部分,分成两个段落叙述。

  上诉争议的内容,叙述时要概括简炼,抓住争议焦点,防止照抄原审判决书、上诉状答辩状,但又要不失原意。

  二审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书写。如果原审判决事实清楚,上诉人亦有异议的,简要地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即可;如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应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予以确认;如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的,应具体叙述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证据,予以澄清。

  (3)理由由下列两个层次构成一个段落。

  第一层次即判决的理由。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采纳,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写作方法上一定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反映出上诉审的特点,注重从事理、法理方面加以分析,以回答上诉争议的主要问题,引出合乎逻辑的公正结论。

  第二层次即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应分别引用行政诉讼法第61条(1)(2)(3)项的规定。其中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的,除先引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外,还应同时引用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款。

  (4)判决结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二审行政判决分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改判的判决,发回重审的判决三种情况,在具体表述上有四种方式: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

  “一、维持××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具体内容)。

  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改判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第三,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行政判决;

  二、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3、尾部

  与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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