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称谓
民事诉讼是在利害关系相互对立的两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但由于审级和诉讼程序的不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称谓也不完全相同。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其中既包括一审的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特别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债务人等。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分别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若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则分别称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当事人有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之分,狭义当事人仅包括原告和被告。从诉讼中直接对抗的当事人结构来讲,当事人也只包括原告和被告。所谓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或者解决其他争议,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一方当事人,而被告则系被原告声称侵犯其权利或者与之发生其他争议,从而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对方当事人。
广义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有人认为,广义的当事人只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包括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因为,共同诉讼人总要成为原告或者被告;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也要推举或者与人民法院商定代表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所以诉讼代表人也可以包括在狭义当事人范围内。本章取狭义当事人概念,如没有特别说明,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并不包括在当事人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