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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摘要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一个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本书所阐述的简易程序取其狭义的概念,即指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它不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简易化程序,如督促程序缺席判决程序等,而且也不包括小额诉讼这种更为简易化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列,独立存在,在审级上属于第一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化程序、特别程序等完全不同的概念。
    首先,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而独立存在的第一审程序。
    其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在外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性程序,即简易化程序。简易化程序是普通程序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程序上的特殊现象,本质上属于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比如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期日不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从而导致民事诉讼无法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对此在程序处理上可采取相对简化的审理方式(比如援引缺席判决程序),这就是简易化的程序。
    再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仍然以双方对立辩论、对席审判为原则。而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单纯确认某一事实(如确认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或者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对企业进行清算指定监护人或者财产管理人等。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我国地广人多,许多地区交通不便,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性质不同,完全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由于简易程序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从而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办案。
    第二,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简单民事案件,如果按部就班地适用繁琐的普通程序,造成很大的诉讼浪费。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有效地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第三,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解决,法院可以腾出时间和精力集中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使民事纠纷的解决类型化,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四,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合理的诉讼机制,可实现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的统一,详细规定和简便规定的统一,有利于诉讼机制的协调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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