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证办证的质量。办理不同的公证,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但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
即
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亲自向
公证处提出,并填写
公证申请表。如果委托别人代为办理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
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
代理事项、权限和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但申请
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
养子女、
遗嘱、签名印鉴等,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时,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法人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经其
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
代理人代为办理,代表人应当提交有
代表权的证件。
即公
证人员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予以接受并表示给予办理的过程。申请办理公证,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法律上的联系;(二)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
管辖。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
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及有
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
公证处
决定受理后,应立即编号立卷,并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审查、修改、起草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
即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
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人员必须认真、细致地审查公证事项,这是公证活动的必经程序,是决定公证
行为正确与否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和公证实践;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一)当事人(包括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是否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必须向公证机关提供足以
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或证件,如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
工会会员证或者工作单位的证明等;法人注册的
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批准文件、
法人代表的证明和
授权委托书等也应予以审查;(二)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
社会公共利益。凡是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法律行为,公证机关都不予办理公证。凡违背法律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违反
继承法所确立的遗嘱,违反
婚姻法所建立的
婚姻关系等,也不能予以公证;(三)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公证事项的审查,应着
重审查事实的存在、文件的真伪和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真实无误;(四)审查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破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问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即公证机关财当事入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
公证文书的活动,它是公证一般程序的最后环节。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后,公证员应填写审批表,连同卷宗材料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对于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和法规和
规章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在受理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延长后,最长在三个月内)应审批办结公证,出具公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
拒绝公证,同时由公证员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公证处或同级
司法行政机关;上级
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申诉。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对某些特殊的公证项目还有一些特别的程序。如公证处办理
招标投标、开奖、
拍卖公证等,承办的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并应当场宣读公证词。又如,公证处办理
遗嘱公证,一般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再如,公证处办理
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
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
提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