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说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方法之抽象,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效力之抽象。
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物权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这就
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开,以让
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保证交易安全。根据
物权法原理以及中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
不动产登记和
动产交付两种。
一般来说,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中国《物权法》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
其一,因
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
征收决定,导致
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二,因
继承或者受
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
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
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其四,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
不动产物权的,
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
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根据这一原则,
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
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
法律效力。公信原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让物权秩序稳定,不管事实上的真实物权人是谁,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序即认定为法律物权,带有明显的“拟制”色彩。所以,有学者指出,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准确反映物权变动的结果,以使社会公众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但公信原则并不要求这一点。
应该说,不管是公示原则还是公信原则,设立的初衷都是为维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之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公信原则之功能则是让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物权法尽管主要在于调整物的静态秩序,认为,它同时也调整物的动态秩序,即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公信原则的功能主要是保护民事交易活动中的
善意受让人,使善意第三人在与他人从事交易时只需信赖公示的内容本身即可,而无需去详查公示内容是否真实以及对方是否真正享有权利。然而,公信原则要真正采用,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