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一,享有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第二,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合伙企业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对于
股份制企业,并非只有
法定代表人有权以企业名义申请复议,股份制企业的
股东大会、
股东代表大会、
董事会认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事实上赋予了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行使申请行政复议
权利的地位。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转移与承受:第一,公民
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
近亲属承受;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
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
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
行政复议机构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
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享有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的申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