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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思想史

摘要

History of Chinese Ideology of Law,指产生于中国的关于法律理论、学说、观点的内容与发展的历史。其中包括各个历史时期所产生的重要学派、思想家、政治家对法律的论述。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经历了四个时期:夏商西周神权法和宗法思想占主导地位时期;春秋战国百家争鸣、诸子并立时期;秦汉至清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支配时期;近代以来中西法律逐渐融合、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瓦解时期。夏商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统治者以神权的理论阐述法律的神圣性与神秘性,宣扬“天命天罚”的法律观。随着统治者统治经验的成熟与宗法制度的完善,西周统治者在宣扬“天命天罚”的同时,又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在法律上则相应地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不仅强调“天命”,而且注意到了“人事”,认为享有天命的统治者必须有相应的“德”,以承担天命。这个“德”的体现便是按宗法制“亲亲、尊尊”的原则实行“礼治”。春秋战国神权思想动摇、宗法制瓦解,诸子对法律的论述不尽相同。其中对后世法律思想产生深远影响的学派有儒、道、法诸家。儒家主张损益传统,实行“德治”、“礼治”和“人治”。在法律上,儒家反对法家的“严刑峻罚”,主张实行道德教化,使人有“知耻”之心而远离犯罪。儒家的理想是以德去刑,达到“无讼”的境界。道家鄙薄人为法,认为一切应顺其自然。无论是儒家的“德治”、“礼治”,还是法家的“法治”,在道家看来都是有违自然之道或“大道”的产物。法家是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认为“法治”取代“礼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与礼治相比,法治更公平、客观并更具普遍的意义。但法家的法治理论与君主专制主义相辅相成,为维护君主的至高无上权威,法家主张重刑主义。自秦汉至明清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经历了形成、发展、完善、衰败时期。秦汉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时期。秦朝奉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家理论治理国家,严刑峻罚的暴政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化,终于二世而亡。汉初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实行“无为而治”的黄老之术,在法律思想上提出“约法省禁”、“进退缘法”的主张。黄老学派的“无为”思想,为先秦诸子思想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学术环境,为各家思想的融合创造了条件。汉武帝时,黄老学派的“无为”主张已无法适应已经发展了的经济状况,无法适应汉武帝好大喜功的有为政治,于是在思想学术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以儒家学说为主,兼采道、法、阴阳各家之说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逐渐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君权至上”、“德主刑辅”、“纳礼入律”、“顺天则时”。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时期,其主要标志是律学的发达;隋唐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完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法典一准乎礼”,轻重适中;宋元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僵化时期,其主要标志是理学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维护的“三纲五常视为“天理”,而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明清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衰败时期,其主要标志是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开始对传统进行反思和批判。1840年以来,西方法律学说传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瓦解。洋务派、资产阶级改良派及资产阶级民主派在中西法律思想的融合上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洋务派思想的核心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主张“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在法律上则提出了改革刑狱,仿效西方法律,制定矿律、商律、路律等建议。在学习西方的同时,洋务派对封建法律体现的纲常名教精神亦加以维护,并将其奉为万古不易之道。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则对封建的纲常名教进行了尖锐地批判。他们接受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理论,反对专制,主张开国会、设议院、立宪法。资产阶级改良派对传统法律思想的精髓也进行了阐述,诸如“公羊三世”变法说、“太平之世不立刑”等。以孙中山章太炎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派以推翻帝制、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为最终目的、在法律上提出了“权能分治”、“五权宪法”等理论,中西法律思想的融合达到了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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