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vo Doctrine,主张一国境内的
外国人享有与当地国民同样保护而不应要求更多保护的学说。为阿根廷
外交家和
国际法学家卡洛斯·卡尔沃(Carlos Calvo,1824—1905)所倡导,故得名。卡氏在其所著《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主张:在一国定居的外国人,应享有与当地国民相同的保护而不能要求更多的保护;外国人受所在国
法律管辖,如受
损害或遇争执,须由当地
法院处理,不容任何外国
干涉。关于外国私人
损害赔偿的要求,不论是根据
合同还是由于
内乱或暴动的结果,卡尔沃坚持在本质上和情势上绝对属于当地
普通法院管辖,不容外国干涉。在衡量
国家责任时,卡尔沃以外国人与本国人
平等待遇的
标准取代所谓“最低国际标准”,认为承认“最低国际标准”就是造成本质上有利于强国而有害于弱国的一种
特权,形成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不平等,并损害
国家的
领土主权。上述学说是针对19世纪中欧洲列强滥用
外交保护权,动辄借口护侨,对拉丁美洲国家进行干涉而作出的反应,目的在于防止和排除欧洲列强非法干涉拉丁美洲各国内政。体现卡尔沃主义的第一个国际文件是1864年第二次利马会议上拉美国家签订的《通商和航海条约》,后被1890年的美洲国家
国际会议和1962年美洲国家缔结的《关于外国
人权利公约》所认可。1933年拉美国家在蒙得维的亚签订的《国家
权利和
义务公约》第9条明确表达了卡尔沃主义的内容:本国人和外国人受法律和国家当局的同样保护,外国人不得要求本国人没有的其他权利或比本国人更大的权利。对于外国人起因于内乱或暴动的损失引起的国家
责任,拉美国家采用了卡尔沃主义,并将其订入与外国人的合同中而形成著名的
卡尔沃条款。但卡尔沃主义并不阻碍对违反公认的
外国人待遇的国际义务所提起的国际赔偿要求,也不是绝对地排斥外交保护。一旦发生
拒绝司法或其他违反国际法的
作为或
不作为时,外国人仍可寻求依据国际法
保留给他们的外交保护。卡塔赫那
协定参见“
安第斯组织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