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Court on Rwanda Issues,
国际法和
国际刑法名词。1994年卢旺达发生了一场胡图族军队对图西族人的大屠杀,有几十万人被杀。1994年11月8日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定成立卢旺达问题国际
法庭,同时批准了该国际法庭规约。该规约共32条。该规约规定,该国际法庭有权
起诉自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在卢旺达
领土上犯有种族灭绝罪和其他严重违犯
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的人,以及在卢旺达的邻国犯有上述罪行的卢旺达人。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
管辖的罪行有三种: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与违犯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第3条和1977年6月8日第二附加
议定书的罪行(第2条至第4条)。该规约规定,国际法庭对
自然人具有
管辖权;个人负担
犯罪行为的
刑事责任。一个人策划、唆使、命令、犯有或以其他方式帮助策划、准备或
执行该规约规定的罪行,应负个人的刑事
责任。
被告人的官职地位,不论是
国家元首,还是
政府首脑或政府负责官员,既不能
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也不能减轻其
刑罚。次要人物所犯的罪行也不能免除他的或她的上级的刑事责任,如果该上级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该次要人物将要犯的或已经犯的罪行,而该上级没有采取必要的和合理的措施来阻止这种罪行或惩罚
犯罪者。
被告人根据政府或上级的命令行事也不能免除他的或她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考虑减轻刑罚,如果国际法庭认为
正义需要这样做的话。(第5条和第6条) 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由一个上诉庭、两个
审判庭、检察官和书记处组成。法庭有11名独立的、不同
国籍的
法官。5名法官组成上诉庭,各3名法官组成两个审判庭。法官任期4年,得连选连任。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上诉庭的法官同时也是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上诉庭的法官。审判庭的6名法官由
联合国大会从安全理事会提出的一份法官候选人名单中
选举产生。检察官是
法院的独立的单独机构。检察官负责对严重违犯国际人道主义法罪行负有责任的人的调查和起诉工作。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的检察官同时也是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检察官。书记处负责国际法庭的
行政工作和服务工作。书记官由
联合国秘书长与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庭长磋商后任命,任期4年,可以连任。该规约详细规定了被告人的
权利。判决应由审判庭的多数法官作出,并由审判庭公开宣布。审判庭所加的刑罚限于监禁(即没有
死刑)。在决定
刑期时,审判庭应采用卢旺达法院关于刑期判决的一般惯例。除了监禁以外,审判庭还可命令返还犯罪
行为取得的
财产。上诉庭应基于下列理由听取被审判庭
定罪的人或检察官提出的上诉:由于
法律问题的
错误使判决无效,或者由于
事实错误引起误判。上诉庭可以确认、推翻或者修改审判庭的判决。如果发现审判程序和上诉程序所不知道的新事实,而该新事实对判决又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被定罪的人或者检察官可以申请国际法庭进行复审。关于判决的执行,监禁应在卢旺达或者由国际法庭指定一个曾向安全理事会表示愿意接受被定罪的人的
国家执行。服徒刑适用有关国家的法律并由国际法庭监督。关于
赦免和
减刑,根据监禁国的法律,被监禁人如果有权要求赦免和减刑的话,适用监禁国的法律,并由监禁国通知国际法庭。国际法庭庭长在与法官们磋商后,根据正义的利益和
一般法律原则作出决定。该规约还规定,在调查和起诉被告人所犯的严重破坏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时,各国应与国际法庭进行合作,包括
逮捕、
拘留或移交
犯罪嫌疑人。该规约还规定,法官、检察官和书记官享有
外交特权;法庭的
工作语言是英文和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