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疆域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基本政治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来看,民族问题往往是一个国家
决定采取何种
国家结构形式的首位要素。尽管我国是多民族国家,但历史传统和民族状况却决定了我们必须采取
单一制的
国家结构形式。因此,为了解决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各族人民经过不懈的探索和总结,找到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有效途径,并通过
宪法和
法律,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各
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一制
条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自治与统一的关系。只有把国家的统一领导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统一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
行政区域。根据现行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
自治区、
自治州和
自治县。
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
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
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
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
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如果上级
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不适合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以变通或者
停止执行。
(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自治机关有权管理本自治地方的财政。凡依照国家财
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
使用。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制定本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合理调整生产关系,自主地安排本地方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物资和商品等等。
(五)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有其特殊性,所以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
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
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会
治安的公安部队。
(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根据本民族自治
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