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证人的单位、住所进行询问的职权: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发现律师违反法律规定时向律师管理部门通报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发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律师管理部门通报情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5条[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办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职权:受委托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检察院,并且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明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在侦查期间,受委托律师会见在押的[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制定询问笔录的职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忠实原话,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初查举报线索的职权: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出第二审法庭的职权: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9条[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出席第一审法庭的支持公诉的职权:提起公诉的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不派员出庭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职权: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职权: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有权要求延期开庭审理: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在法庭上进行诉讼活动的职权: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二)讯问被告人;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允许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的权力: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向审查起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查起诉[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保障证人和进亲属安全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询问中涉及证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保证犯罪嫌疑人享受辩护权利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职权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依国际条约和外交途径进行国际司法协助的职权: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国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联系途径或者外交途径进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决定的并通知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的职权::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阅读全文]
摘要: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决定的并通知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的职权: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