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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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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条释义编辑本段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3】“情节严重”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管辖法院编辑本段



  ——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操作程序编辑本段



  【1】先行司法拘留

  【2】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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