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是否在破产情形下进行,公司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将于后文阐述,这里只涉及非破产清算。
非破产清算又可分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两种类型。普通清算,又称自愿清算,是指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而解散,或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时,由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解散时,由有关国家机关依《公司法》的规定组织和督促的清算。
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人。其使命为对内主持清算事务,对外代表解散中的公司。
清算组的职权有:(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同时,清算组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依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
《公司法》第91条规定,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而解散,或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2.通知、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94条规定,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3.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权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转产清单的基础上,制定清算方案。属于普通清算的,清算方案必须报股东会确认;特别清算的清算方案则应报国家主管机关确认。《公司法》第196条规定,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报送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按解散原因的不同,报股东会或国家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确认后,清算组应当将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机关应依法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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