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的一整套法律准则,是调整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各种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对行政诉讼法这一概念的理解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所谓行政诉讼关系,包括行政诉讼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等。
2.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法不仅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职权和职责,而且规定了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诉讼法不仅仅是人民法院的操作规程,而且是所有参与行政诉讼的主体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3.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系统。无论是制定法,还是判例法,只要是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均是行政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判例法与制定法共同形成行政诉讼法的完整体系。包括以判例法著称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制定法著称的大陆法系国家,判例都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渊源。但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只供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时参考。
4.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主要划分标准是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对象,一是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的一切诉讼活动,二是他们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这些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是独立的,并形成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和客体方面均具有不同的特征,决定了行政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5.行政诉讼法是一种诉讼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之一。行政诉讼的主要任务是裁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与行政主体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法就是具体规范裁判过程及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各种活动的。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刑法和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而行政法自身既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譬如,行政诉讼法关于判决的规定,实际上界定了什么是合法的行政行为,什么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其实质是实体规范。属于此类实体规范的,还有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规定以及审理依据的规定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既要遵循实体法的规定,也要遵循程序法的规定,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都构成违法。行政诉讼既要裁判实体违法问题,也要裁判程序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