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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消灭

摘要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因为刑罚消灭以应当适用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为前提,而应当适用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故刑罚消灭事实上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在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刑罚消灭的问题。
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如前所述,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就制刑权而言,只能由立法机关行使,司法机关不能代表立法机关行使,故刑罚消灭并不影响国家的制刑权,只是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具体地说,在行为构成犯罪应当适用刑罚但已超过追诉期限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求刑权与量刑权消灭,行刑权也随之消灭;在司法机关已经行使了求刑权而被告人死亡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量刑权消灭,行刑权也随之丧失;在已经适用刑罚但国家宣告特赦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行刑权消灭。
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事由。其中,有些主要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刑罚消灭,如超过追诉时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司法机关事实上可能行使刑罚权,但法律规定不得行使刑罚权。有些主要是由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导致刑罚消灭,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在后一种情况下,虽然也有法律规定(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但即使没有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事实上也难以行使刑罚权。
二、刑罚消灭的事由
刑罚消灭事由,分为在判决确定前使观念的刑罚权消灭的事由与在判决确定后使现实的刑罚权消灭的事由,其中有些事由兼有双重事由的性质。概括起来,刑罚消灭事由有:(1)超过追诉时效的;(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法定事由。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原告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在判决确定以前撤回告诉的,导致刑罚消灭。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司法机关难以行使刑罚权,也导致刑罚消灭。其他法定事由,如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而免除缴纳罚金,此即罚金执行权消灭。一般认为,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也是刑罚消灭事由,不过,它与上面所列举的几种刑罚消灭事由具有性质上的区别。下面仅探讨时效与赦免两种刑罚消灭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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