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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摘要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一、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如果勾结的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也按照本罪处罚;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重要政治权力或者窃据了社会重要职务的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背叛国家罪与同样具有背叛行为的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的界限。这几种犯罪在侵犯的客体、主观方面等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在主体和客观方面有区别。
根据刑法第102、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分析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分裂国家的故意,客观上是否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都涉及危害国家的领土完整问题,但分裂国家罪表现为将国家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破坏国家的统一,而背叛国家罪则是行为人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出卖国家利益,卖国求荣的行为。二者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上都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103、113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3.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0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如果是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则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武装叛乱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武装暴乱的主体主要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把握主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要把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犯罪行为与群众闹事的行为区分开来。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同时有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聚众哄抢、聚众斗殴等行为,要注意区分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犯罪行为与那些同时发生的犯罪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04、113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组织、策划、实施的内容不同。
根据刑法第105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3.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0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资助的内容包括向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金钱或者物质的帮助。
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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