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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税收征管罪

摘要

 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各种方式不履行纳税义务,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或者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偷税行为采取的手段包括下述四种:(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行为人由于过失而造成漏缴税款的,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不构成偷税罪,应当补缴税款
2.行为人虽然有偷税的行为,但是偷税的数额和比例没有达到偷税罪标准的,是一般偷税行为,也不构成偷税罪。
根据刑法第201、211、212条的规定,纳税人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二、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制度,又包括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抗税罪的手段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是以谩骂、耍赖等方法以达到拖欠税款目的的,不构成抗税罪。
2.区分抗税罪与因抗税而导致其他犯罪的界限。抗税的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因暴力方法而故意造成税务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其暴力方法已经超出了抗税罪的范围,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因暴力方法而过失造成税务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应当以抗税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02、2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多次抗税的;(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3、211、212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出口创汇,增强国内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当企业将已经征收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时,国家把已征税款再退还给企业的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所谓“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所谓“其他欺骗手段”是指:(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根据刑法第204、211、212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表现形式:(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发票;所谓“其他发票”是指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功能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非增值税发票。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05、211、2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7、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如果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则不再定本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08、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9、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9、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9、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9、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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