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要求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一种特殊形式,以绑架论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复杂客体,后者是单一客体。(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后者既可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
2.区分绑架罪的罪数形态。在绑架过程中,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死亡的结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都只定绑架罪一罪,而不认定为数罪。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了强奸,应当以绑架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定性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对故意杀人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绑架行为以后又杀害了被绑架人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意见的精神,虽然对其绑架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