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所谓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等传染病。
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过失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管理制度。
根据刑法第3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一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国境卫生检疫制度。所谓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规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根据刑法第3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规,擅自组织他人采集体内血浆出售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采集、供应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按照刑法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强迫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按照刑法的规定,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法规,未经有关机构许可,擅自.采集、供应血液或者擅自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以及受血者的健康权利。
根据刑法第3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严重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有资格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后者是一般主体,并且只能是自然人。(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以实际造成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后果为要件;后者以不符合国家标准、足以损害他人健康的危险状态为要件。(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为责任事故型的过失犯罪,后者为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第3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及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即指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及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有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2.由于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只按非法行医罪而不按其他犯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计划生育制度和就诊人的健康及生命权利。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区别就在于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
2.区分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与非法行医罪的界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实际上是非法行医罪的特殊类型,因此具备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也具备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客体除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之外,还特别包括计划生育的管理秩序。
3.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并且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或者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应当按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而不按其他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是指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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