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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国防利益罪

摘要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
第一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6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6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质量管理规定,因为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1: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充军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罪的客观要件中需要注意,煽动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正在部队中服兵役的军人。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对军人以造谣、引诱、劝说、怂恿等方法使军人逃离部队。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造成部队军心涣散、部队的某项任务无法顺利完成、煽动多人逃离部队等等。
根据刑法第3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既包括地方武装部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也包括部队派出的征兵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3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以秘密手段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五、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一、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住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在战时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8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是指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8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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