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
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
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
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
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
犯罪对象与
盗伐林木罪的对象相同,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询整范围之外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
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
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
所有权、
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
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溢伐林木
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树250一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
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极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
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
违法所得2一5倍的
罚款。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
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
公民,只要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I987年9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
教唆犯追究
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
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
林木所有权。
2.区分滥伐林木罪与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是普通林木,后者的对象是珍贵树木。
根据
刑法第346条、《
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国家的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从重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