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
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
民事诉讼法。具体要求是:
外国人、
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
起诉、
应诉,适用我国民事
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
民法院
管辖的
案件,我国人民
法院享有
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
法律效力。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
国内法有冲突的适用公约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
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
司法豁免原则
对享有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
国际组织提起民事
诉讼,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有关
法律的规定办理。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
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
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
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四)委托中国
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
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
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
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不属于
职务行为)担任
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
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
当事人在中国聘请
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
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
公证机关
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港、澳、台地区的人寄交内地的授权
委托书,按
司法部《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而出具证明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办理。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从我国领域外寄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当地的华侨团体证明。
(五)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一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
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