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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摘要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接受国为确保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国正常地执行职务而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1961年签订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国际习惯法规定,使馆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国享有特殊优遇和管辖豁免,这种特殊的优遇和豁免被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在接受国享有以下特权豁免权:(1)使馆享有不可侵犯权,包括使馆馆舍不得侵犯。非经使馆馆长许可,接受国官员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执行公务;接受国负有对使馆特殊保护的责任,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损害,防止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事件发生;使馆所有设备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任何时候和任何位置,使馆的档案及文件不受侵犯。(2)使馆有通讯自由权。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以保护。包括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的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并可适用一切适当的方法(装置和使用无线电收发报机须征得接受国的同意)。文件信差人身不得侵犯,不受逮捕拘留。(3)免除捐税和关税。使馆馆舍免纳接受国国家或地区税捐税(不包括对使馆提供的服务费用);免纳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费及手续费的捐税,使馆入境的公务用品免纳关税及服务费之外的捐税。(4)使馆享有使用国旗国徽的权利。《维也纳外交公约》规定:使馆外交代表和外交职员在接受国享有以下外交特权及豁免权:(1)人身不可侵犯权。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予尊重并保护其人身安全。(2)外交代表的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3)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法律规定的禁止外,接受国不应阻止或干扰外交代表的行动自由。(4)管辖豁免权。包括刑事上、民事上和行政上的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法,接受国的有关当局不得对其审判和处罚。民事上和行政上也享有豁免,但民事上有下列情形不得豁免: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的继承事件的诉讼;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外交代表主动提起的诉讼引起对其主诉之反诉。在上述情况下虽然外交代表不享有豁免,但也不受强制执行,除非执行的豁免也由派遣国予以放弃。(5)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纳一切捐税。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免除入境关税和特定服务费之外的课征。外交代表的行李免除海关查验。(6)其他免除。包括免除接受国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和军事募捐等义务、外交代表的全部特权和豁免适用于其同户家属(非接受国国民),行政和技术人员以及与之同户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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