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接受国为确保
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国正常地
执行职务而给予的特别
权利和优遇。1961年签订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
国际习惯法规定,
使馆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国享有特殊优遇和
管辖豁免,这种特殊的优遇和
豁免被称为
外交特权与豁免。根据《维也纳
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在接受国享有以下
特权和
豁免权:(1)使馆享有不可侵犯权,包括使馆馆舍不得侵犯。非经使馆馆长许可,接受国官员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执行
公务;接受国负有对使馆特殊保护的
责任,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
损害,防止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
事件发生;使馆所有设备免受
搜查、
征用、扣押或
强制执行;任何时候和任何位置,使馆的档案及文件不受侵犯。(2)使馆有通讯
自由权。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公务目的
自由通讯并予以保护。包括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的该国其他使馆及
领事馆通讯,并可适用一切适当的方法(装置和
使用无线电收发报机须征得接受国的同意)。文件信差人身不得侵犯,不受
逮捕和
拘留。(3)
免除捐税和
关税。使馆馆舍免纳接受国
国家或地区税捐税(不包括对使馆提供的服务费用);免纳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费及手续费的捐税,使馆入境的公务用品免纳关税及服务费之外的捐税。(4)使馆享有使用
国旗和
国徽的权利。《维也纳
外交公约》规定:使馆外交代表和外交职员在接受国享有以下
外交特权及豁免权:(1)人身不可侵犯权。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予尊重并保护其人身安全。(2)外交代表的寓所、文书、信件和
财产不可侵犯。(3)外交代表的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
法律规定的禁止外,接受国不应阻止或干扰外交代表的行动自由。(4)
管辖豁免权。包括刑事上、民事上和
行政上的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
刑法,接受国的有关当局不得对其审判和处罚。民事上和行政上也享有豁免,但民事上有下列情形不得豁免: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
不动产之
物权的
诉讼;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的
继承事件的诉讼;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外交代表主动提起的诉讼引起对其主诉之
反诉。在上述情况下虽然外交代表不享有豁免,但也不受强制执行,除非执行的豁免也由派遣国予以放弃。(5)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纳一切捐税。外交代表的私人用品免除入境关税和特定服务费之外的课征。外交代表的行李免除
海关查验。(6)其他免除。包括免除接受国的
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和军事募捐等
义务、外交代表的全部特权和豁免适用于其同户家属(非接受国国民),行政和技术人员以及与之同户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