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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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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办理条件编辑本段

符合办理依据
 

办理程序编辑本段

  (1)仲裁员接到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后,仲裁委员会在七日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决定立案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2)对已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员可以在开庭前调查、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时,应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执行公务证》证件。外出调查案件,一般应有二人以上。

  (3)开庭前四日,应将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查劳动争议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应自组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中止和延期的案件除外)

  (5)对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可以延期。因证据不足影响案件审理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可以暂时中止仲裁程序,待证据查清后,继续仲裁活动。

  (6)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仲裁决定书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送达各方当事人。


  

办理材料编辑本段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办理时限编辑本段

60日内

  

办理费用编辑本段

  收费标准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

  第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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