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仲裁员接到
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后,
仲裁委员会在七日内做出是否
立案的
决定。决定立案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
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
受理通知书。
(2)对已立案的
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组成
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员可以在
开庭前调查、
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时,应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
执行公务证》证件。外出调查案件,一般应有二人以上。
(3)开庭前四日,应将开庭通知
送达当事人。开庭审查劳动争议时,应先行
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
法律做出裁决。
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应自组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中止和延期的案件除外)
(5)对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处理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可以延期。因
证据不足影响案件
审理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可以暂时中止
仲裁程序,待证据查清后,继续仲裁活动。
(6)
仲裁调解书、裁决书、仲裁决定书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送达各方当事人。
收费
标准:
劳动争议
案件受理费:
第三条:劳动争
议案件受理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
第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