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si Actions in Rem,是指以确定
财产权利和
当事人权利为目的的
诉讼。准
对物诉讼与对物诉讼相似,但它不像对物诉讼那样,影响所有的人对某物的利益,而是影响一些人对某物的利益。
法院对这些人没有
管辖权,但是它对某物有
管辖权。准对物诉讼是美国
诉讼法中的
管辖根据之一。美国的准对物诉讼有两类:第一类是
原告人要求法院确定先前已经存在的对某物的利益,或者要求法院取消某些人对该物的利益。这类诉讼有分割土地、确定地产
所有权和取消土地抵押赎回权的诉讼。在这类诉讼中,法院对
被告人没有管辖权,但是它对土地有管辖权。第二类是
原告人通过属于
被告人的某物对该人提出要求,也就是说原告人的诉讼原因,不是对特定的物的所有权要求,而是对被告人
本人的要求。美国
法学家卡萨德(Casad)说:”根据美国传统的理论,法院如果能取得对被告人的
财产的管辖权,那么该法院就能
受理对该被告人本人提出要求的诉讼,即使法院原来对此人并无管辖权。”这类诉讼是以扣押被告人的物(财产)和
债权而开始的要求赔偿
损害的诉讼。在这类诉讼中,法院对被告人没有管辖权,但是它对被告人的物(财产)有管辖权,或者对被告人的
债务人有管辖权。法院对被告人财产的管辖是通过扣押财产或者扣押
第三人欠被告人的
债务等程序来实现的,所以,在美国这一类准对物诉讼亦称”扣押管辖权”(attachment jurisdiction)。现在美国
司法判例中所称的准对物诉讼通常指的是第二类准对物诉讼。在这一类诉讼中,扣押的财产不仅包括
不动产和
动产,而且也包括无体财产,如
公司的
股票、银行存款以及第三人欠被告人的债务。1977年美国康涅狄格州
联邦地区法院在受理洛林诉科威特博尔德航运公司时,扣押了一家康涅狄格公司欠科威特公司的债务,从而对该科威科公司行使了管辖权。1978年华盛顿州联邦西区法院在受理大巴哈马石油公司诉加拿大运输
代理处案时,扣押了被告人在法院管辖区内的银行存款,
作为对它行使管辖权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