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欠条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
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二)正文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 范 文 一 】
欠条
尚欠5月8日从光明路街道办事处基建科借到的铁锨六把,特留此据。
经手人:东区医院杨广生
×年8月6日
【 范 文 二 】
欠条
××年3月份借到王立东人民币捌拾圆整,今补欠条,作为凭证。
张红玉(签名盖章)
×年×月×日
【 范 文 三 】
欠条
原借杜小强同志人民币叁佰圆整,已还壹佰伍拾圆整,尚欠壹佰伍拾圆整,两个月内还清。
刘玉刚
×年×月×日
评析:
这三篇欠条所
使用的场合是不同的。第一篇欠条是已归还了原来借的部分物品,尚有六把铁锨未还,所以写下欠条。该文交待了欠物品的来源。第二篇欠条是借款人早已借了别人的钱,但由于某种原因,一直未能归还,也没有写下任何借款的凭据,因此只能补出欠条,作为凭证。第三篇欠条同第一篇性质稍同,均是原借钱物已归还了一部分,尚有一部分未还,因 此要写下欠条,作为欠款物的凭据。范文三还具体交待了原借钱的数量,以及现在所欠钱款归还 的具体
期限。
以上三篇欠条,在提及钱款数字时注意了大写的使用,用语通俗明白,不会引起人们的
误解。篇幅短小精悍,说明清楚,是这几篇例文的优点。
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人向人主张
权利的时候,由于
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
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本应立即
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
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
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
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是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
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
3、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是在欠条出具起两年。
人们(包括
法律工作者)对借条、欠条的某些方面理解上常常有困惑,比如:借条、欠条,哪个“效力”大? 借条、欠条的区别是什么?
先来简单的谈谈它们之间的关系:借条、欠条,两者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
证据,这点自然是相同之处,只不过一个是证明借款关系,另一个是证明 欠款关系。从反映
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可以把两者通俗的理解作种属关系,欠条是属概念、是大概念,借条是种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说 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了。
所谓借条、欠条“效力”大小的问题,其实就是指借条、欠条的证据效力,即借条、欠条对某种债权债务事实的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
借条和欠条除了都可反映某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和事实外,两者无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体现的内涵大小,还是形成的原因来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过不能简单的比较其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
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
法律关系和事实而产生。有
买卖合同的欠款,有加工承揽的报酬;有
损害赔偿,有
合伙结帐,有企业承包,有各 种借款......;还有很多是基于综合的原因,由多个法律关系和事实交叉结合而最终形成了欠条.......。单从欠条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当事人之间曾 经发生过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产生了欠条。正因为欠条成因的多样性、不特定性和复杂性,才易于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辩驳而使得当事人双方 纠缠不清,才使得欠条看起来不能够产生“一锤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
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总要向
法官陈述一下欠条基于形成的事实(如买卖业务的事实,这是货款的诉求赖以成立的基础和依据), 以说明欠条的来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这种对事实的主动陈述是人之常情,属于一般的常识性的东西(从法理的意义上讲,这是附随于一项诉讼请求之提起的主张责 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间接否认的
意思表示时,这时光凭欠条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
原告所想证明 的结果。原告为了确保
胜诉,往往还会进一步
举证(如提供买卖业务关系的送货单、
发票等)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经过(或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这时,原告 在诉讼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并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 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通过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关系,只需简单的 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行,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从而方便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践中有人认为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这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