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0年3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国开始推行股票发行核准制;并且自2001年3月起,正式实施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条件,同时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审核制度。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权否决不符合实质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
核准制是由审批制逐渐发展而来,其实质主要在于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与审批制相比他有以下特点:
1、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了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责任;
2、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成长的需要;
3、在发行审核上,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4、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根据证监会于2004年1月2日发布的证监发[2004]1号文《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行上市必须实施保荐制度。证监会于2004年3月10日正式公布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首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名单,经审核,有67家证券公司和609名考试成绩合格者被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保荐制度开始全面实施。
保荐制度是指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及证券上市时,必须由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保荐人推荐;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荐人应当督导其推荐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持续规范动作。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 明确保荐期限包括发行上市尽职保荐、推荐阶段和持续保荐督导阶段;确立相应的保荐责任,包括发行上市前的辅导和尽职调查及对信息披露的质量、发行人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必要的承诺;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及《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发行上市辅导制度具体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 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和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促进辅导机构及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2、辅导的主要内容 辅导的主要内容有股份公司设立及存续的合法性,股份公司的“五分开”和独立性,对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持有股份公司5%的自然人股东(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且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要通过辅导考核评估。
3、辅导期的重新计算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辅导期秒得连续计算,应当重新辅导:辅导人员中途退出辅导,辅导机构未履行有关手续的;原辅导机构指明辅导对象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而退出辅导的;不符合前条关于连续计算辅导期条件的规定的;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辅导期内中止辅导工作达一个月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首发管理办法》取消了辅导期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的硬性要求和规定,但对保荐人的辅导和审慎核查工作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守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 拟订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强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2、尽职调查与辅导 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但保荐机构仍需对公司进行辅导。
3、申请文件的申报 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披露,最后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于2006年5月17日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称《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企业改制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的程序一般分为改制阶段、辅导阶段、发行上市三个阶段,由于取消了辅导一年的硬性规定,如企业符合发行上市的各项条件,运行规范,则可以大大缩短发行上市的时间。各阶段的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发行上市的合规性。
⑴ 改制与设立的方式:
A、新设设立,即2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B、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经评估或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即先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新设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⑵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A、企业和各中介机构双向选择,正式确定改制上市的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B、各中介机构全面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由于介入的阶段不同,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方法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保荐业务质量,规范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证监会制订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要求各保荐人遵照执行。
C、各中介机构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与企业共同制订改制上市的总体方案,并根据方案制订出改制上市的工作时间表。其中首要是确定企业的改制方案和工作时间表。
D、各中介机构开始围绕改制方案和时间工作表协调开展工作。涉及国有资产应开始办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评估及备案等手续,对国有股权的管理方案还要报国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E、根据审计、评估的初步结果(还可以在正式报告之前),确定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及其出资比例,也可以先签订《发起人意向书》。此时律师应重点审查各发起人的(特别是主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资产状况(特别是用于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状况等。对于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债务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函。其中,如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对于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位股东即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F、召开发起人会议,正式签订《发起人协议》,办理工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G、根据《发起人协议》办理有关出资的事宜,可以刻制股份公司(新设)筹委会公章,开立出资设立股份公司的银行账户。
H、如设立股份公司有前置程序,如涉及金融、石油、煤碳、医药等各种特殊行业的,则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批文。《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如为募集设立,分两步:首先由发起人认购股份、缴纳股款;然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制作损毁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填写认股收并缴纳股款。募集设立应由证券公司承销和保荐。
I、律师应负责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起草各项文件如章程(草案)、股份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等。
J、各发起人出资到位,会计师应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办理有关资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K、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就公司筹备和注册登记召开会议,选举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并就股份公司筹备的重大事宜作出决议。职工代表可以由整体变更前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待股份公司成立后,由股份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确认。
L、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成立。股份公司成立时应办理公告手续。
M、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经营资质证书。
N、股份公司成立后可正式发放股票并交付给股东。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辅导、保荐、审核
⑴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应进行辅导和保荐,并经当地证监局验收合格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在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的辅导、保荐下规范运作,辅导情况需报当地证监局备案。辅导机构应在辅导期内对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集中授课和必要的考试。在辅导规范后,证监会驻当地派出机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设立合法性、规范运作及公司的独立性(即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方面五分开)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股份公司应将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至少两种主要报纸上连续公告2次以上。
上市辅导的主要内容如下:
A、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
B、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
C、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D、督促股份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E、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F、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G、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议造假;
H、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身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I、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开展首资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⑵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A、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B、发行对象;
C、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D、募集资金用途;
E、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F、决议的有效期;
G、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
H、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⑶ 制作全套申请文件
发行人、保荐人组织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制作全套申请文件。其中,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
⑷ 保荐人(证券公司)的内核和推荐
为更好的规范保荐人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与主承销业务,也为了防范发行上市风险,2001年3月17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48号),该文件要求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进行内核和推荐。一般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制作完毕后,保荐人在其公司内部组织各级主管投行的领导、各专业人士召开内核会议进行审议,有些证券公司也有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兼任内核成员。内核成员最终将形成是否保荐的意见,也会就项目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对申报材料中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对于通过内核的,保荐人决定推荐发行的,要负责向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出具发行保荐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保荐人资质文件及其他有关保荐文件。
⑸ 股票发行审核
A、受理申请文件。申报文件要求齐全和形式合规;审计资料最后审计日在3个月内。
B、初审,具体包括发行部静默审核申报材料、发行部提出发馈意见、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落实反馈意见、发行部审核反馈意见落实情况、发行部形成初审报告。在此过程中,证监会还就公司募股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商务部的意见。
C、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证监会初审完毕后,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7名委员进行充发讨论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D、核准发行。依据发审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决定。
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3、股票发行与上市
⑴ 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工作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例):
A、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
B、发行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方式进行发行路演(也可辅以现场推介);
C、投资才通过各证券营业部申购新股;
D、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的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E、证券营业部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F、主承销商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G、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结果,证券营业部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H、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
I、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J、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帐户;
K、发行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⑵ 股票上市
A、拟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通过发审会后,发行人即可提出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的申请,报深交所核定。公司可参考指引申请书格式制作申请书,加盖公章后传真至深交所发审监管部(需补报申请书原件),由深交所监管部受理申请并确定公司股票的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
B、上市申请。发行人股票发行完毕后,应及时向深交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C、审查批准。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收到上市申请文件并审查完毕后,发出上市通知书。
D、签订上市协议书。发行人在收到上市通知后,应当与深交所签订上市协议书,以明确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E 、披露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在股票将根据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
F、股票挂牌交易。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深交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一般要求,股票发行后7个交易日内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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