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要素
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可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他方应对方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构成债的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权利人与义务人。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为债权人;有义务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主体,为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任何一方,既可以是单数,也可以是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人,称为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不是债的关系的主体。债的主体的特点是,债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是特定的人。债的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特定的关系我们称之为“债的相对性”。所谓债的相对性,是指债权仅指向特定的人——债务人,债务人也仅向特定的债权人为给付。
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债权是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债务是被请求方应对方的请求所实施的特定给付的义务。应注意的是,虽然债权具有请求权内容,但债权不等于请求权。请求权与支配权相对应,用来说明权利的作用。债权除了具有请求权内容以外,还有其他内容,比如执行权、保有权、受领权、抗辩权、抵销权、解除权、撤销权、代位权等内容。债的内容,从义务人的义务方面说是债务,是特定人按照特定他方的请求负有特定给付的义务,也是债务人根据债的关系应受的“拘束”或“负担”。
债的客体通常也称债的标的,用来表示主体行动的目的、作用的对象。债的标的是什么,这在民法理论上是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有的观点认为,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有的观点认为,债的客体是债权人权利作用的对象;也有观点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人身。通说认为,债的标的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在债法上用“给付”这一特定概念表示。债的标的应具备以下要求:①合法性,债的给付须为法律允许的合法正当的给付;②可能性,给付须为事实上或法律上能实现的给付;③确定性,给付须在债成立之时已经确定;④财产性,债的给付应具有财产价值。符合上述要求的标的为有效的给付。债的标的包括积极的给付(作为)和消极的给付(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