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与监所监督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对刑罚执行和监所改造机关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的内容之一,是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罚执行监督与监所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刑罚执行与监所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执行死刑判决的监督。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为防止错判错杀,刑事诉讼法对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并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2.对监所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其中包括对是否依法交付执行的监督,对执行变更的监督,对执行中追诉新罪、漏罪的监督以及对执行中发现错判和对罪犯申诉的处理的监督。
3.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执行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的判决、裁定,属于社会上执行刑罚活动的范畴,检察机关应对其执行情况是否合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