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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性质

摘要

   1、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2、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的性质,又称物权的特性,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的物权所固有的、本质的属性。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物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如债权的标志。

  物权的性质有下列九项: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1)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2)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

  4.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或排他性)。

  5.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是侵权行为的客体。

  6.追及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7.公示性, 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次序等,均需要向社会一般公众予以公示,理论上称为“物权的公示性”。

  8.物上请求性,即“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效力。

  9.独立处分性,近代民法肇端以后的财产权,是同封建的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彻底分离开来了的纯粹的财产权。

  物权,为近现代民法上一项重要概念,其与债权一道共同构成大陆法系民法产权的两大基石。没有物权、债权等概念,也就没有大陆法系的近现代民法制度及其体系,尤其是作为形式民法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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