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以动产为其标的物。所谓动产,是指性质上不须破坏、变更而能够移动其位置的财产。与不动产所有权相比较,法律对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和行使限制较少,所有人有更充分的支配权。
1、善意取得
(1)概念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2)构成要件
A、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占有委托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遗失人)有权选择
a、主观标准,2年(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从第三人处可以索回自己的遗失物
(a)原则上是无偿取回
(b)第人三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取回
b、直接要求物权处分人赔偿——注意这里的诉讼实效问题(两年)
B、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C、第三人为善意
D、第三人支付对价——受让价格合理
E、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2、拾得遗失物
(1)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2)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
A、拾得人的返还义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B、拾得人的通知或上交义务
3、发现埋藏物
(1)概念
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埋藏物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从其体积、固定性等方面讲,一般不会发生埋藏的问题。埋藏物一般都是埋藏于土地(称为包藏物)之中,但也不全是如此。例如埋藏于房屋墙壁中的物,也是埋藏物。
(2)埋藏物类型、后果:
A、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B、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先占
(1)概念: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2)先占的要件
A、须为动产
B、须为无主的动产
所谓无主是指没有所有人,而不是所有人不明。遗失物不是无主物,只是暂时与所有人脱离。无主物包括从来就没有所有人的物和所有人抛弃之后而没有所有人的物两种。
C、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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